我想请教的是:原被告签定的楼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该楼所有权该属哪方?
(1)确认“原被告签定的楼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是先予明确“萧红小区”的所有权人,特别是明确讼争房的所有权人;根据文中所述内容因信息量有限,暂无法确认讼争房的所有权人;
(2)“千秋公司于99年8月向公艳梅借款50000元,因无能力还款于2000年11月24日用讼争房抵偿欠款,千秋公司并为公艳梅出示售楼手续”。从这里,千秋公司与公艳梅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诉是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若千秋公司非“萧红小区”的所有权人,那么其于2000年11月24日用讼争房抵偿欠款,并为公艳梅出示售楼手续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