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起点

更新时间:2020-03-28 20:45: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 信托与委托有哪些区别?
    从概念上看,委托与信托有许多共同点,即都是基于彼此的信任而产生,都是一方受托为他方办理事务,由他方承担委托事务法律后果的行为。但信托和委托是有区别的,可以说信托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归纳起来两者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对合同主体及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的主体十分广泛,法律对受托人没有特别要求;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委托事务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委托是一般合同关系,其所涉及的事务没有特别限定,除了财产委托事务之外,还可以委托代理其他事务;而信托的实质是财产管理关系,信托事务仅限于与财产管理有关的特定事务。   3.合同是否有偿不同。信托合同是有偿的、从事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办理受托事务的名义不同。委托既可以受托人的名义,又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受托事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民法上的代理);而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5.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即自双方当事人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而信托合同为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即须采用书面文件形式,以财产实际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   6.合同解除的规定不同。就委托而言,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而《信托法》对信托合同的解除是有限制的,首先受托人不得随意解除信托。信托是自益权时,委托人中途可撤销信托,但为他益权时,委托人不能随时撤销,不能违反信托目的。而且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而终止(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除外),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信托具备了财产独立化、受托机构组织化、信托受益权的证券化等法律特色。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超越性,使得委托人或受益人在有限度的风险内享受信托财产利益,并且免于受益人之债权人的追索,建立了有效的破产隔离机制。这是信托与其他机构在资产管理市场上进行竞争的重要制度优势,也是信托的魅力所在。
  • 关于信托投资问题
    现在没有更好的选择,不退是不可能的。退款虽然违约,但你应当积极与客户沟通,争取得到谅解,最大限度减轻损失,别无他法。
  • 财务部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委托贷款合同还是信托贷款合同?是否负有偿还义务?
    信托有效。股票损失应该由信托公司进行赔偿的。可以解除信托协议。具体来电咨询可以提供法律帮助
  • 打算办理遗嘱信托,请问有效的遗嘱信托要满足什么条件
    你好,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信托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才能生效,立遗嘱人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受信托的财产是立遗嘱人能够有权处置的财产,信托遗嘱必须在写明信托的目的。信托遗嘱中必须写明立遗嘱人与受托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受托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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