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
(一)谁有资格成为当事人
1.自然人和法人
2.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①私营独资企业能作为当事人。对于个体工商户(也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则以营
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②能作为当事人的合伙只限于合伙组织,即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5)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二)具体案件中常考的当事人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了解:①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②全体
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③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2)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掌握:①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
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当事人: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②他人
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表见代理除外);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
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2.行为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1)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当事人:
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②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
诉讼。
(2)雇主作为当事人,雇员不是当事人: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
织为当事人。
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
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企业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是当事人:
①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②企
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
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三)诉讼代理人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1)以下人员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
①律师;②当事人的近亲属;③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④经人民法院
许可的其他公民。
(2)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④人
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2.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1)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
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意见》第93 条:调解
(2)一般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
(四)共同诉讼
1.普通共同诉讼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 人以上。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1)诉讼标的为2 个以上;(2)2 个以上诉讼标的同类。
(3)同一法院管辖,并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5)当事人(通常是指起诉方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2.必要共同诉讼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 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3.挂靠与借用类案件
(1)基本考点:
①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作为共同诉讼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
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
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②借用人与被借用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
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2)关联考点:
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两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②个人合伙涉诉时,其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③法人合并、分立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当事人。
4.继承遗产类案件
(1)共同诉讼人问题:
①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②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列为共同原告。
③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为共同原告。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如果有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权之外的原因对被继承的
财物提出诉讼请求,该继承人为有独三。
5.共有财产类案件
(1)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
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2)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五)诉讼代表人
1.代表人诉讼的特点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一般指10 人以上。
(2)代表人为2 至5 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 至2 名诉讼代理人。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3)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①推选方式: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②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必要共同诉讼由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可另行起诉。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
(3)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①推选代表人。
②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③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1)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2)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
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六)第三人
1.第三人的特点
(1)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被告应诉时起,到法庭辩论终结止。
(2)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
权。《民诉》第56 条
①有独三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即有独三的权利主张将否定原被告之
间的权利争议。
②常考:有独三基于物权或者继承权,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独立请求。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提出诉讼。《民诉》第56 条
(3)有独三的案件中有两个诉:本诉与第三人之诉。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有独三相当于原告。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
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无独三的类型:被告型与辅助型。
(3)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自己申请参加;由法院通知他参加。
(4)无独三的诉讼地位:《意见》第66 条
①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因此不享有与当事人相等的诉讼权利: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
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