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在校安全责任划分及损害赔偿
首先,你儿子和侵权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同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个人认为如果对方没有故意,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方是故意为之,则由其监护人与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你儿子无责任。其次,赔偿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