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决议可以撤销吗?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消。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会有权对下列作出决议: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如果股东会对上述前10项以外的内容作出决议,则其无效;如果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则 可请求法院撤消。
公司法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有如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如有违反的,则可请求撤消。
还要注意股东会召开的通知程序,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如果违反了通知程序则可撤消。
股东会还要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如果没有记录或有股东没在记录上签名,则决议可撤消。
如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或表决程序,则可撤消。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会的下列决议内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如果公司章程对上述内容的表决程序有低于三分之二的规定的,无效,则决议内容可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