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的法定监护人该如何确定?
你好: 根据你的陈述,回复如下: 1、你说的是丧失劳动能力并不等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两个概念。估计是你叔叔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2、关于监护人的变更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如果你叔叔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不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也就是说不能现在要求你的叔叔做一定的关于财产分配的遗嘱。同时在你叔叔没有死亡之前,你的父辈 姑姑写的放弃声明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