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转让后的法律责任由谁担?
转委托代理中的法律责任
所谓转委托代理,也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委托给第三人行使时而产生的代理。一般说来,转托代理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必须存在着本代理;第二,代理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转托代理人;第三,转托代理人的代理权范围不得大于代理人的代理权范围;第四,转托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代理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据此规定,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代理权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行使时,必须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的,转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此时应由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即由代理人向与转托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承担履行合同或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是,如果代理人能够证明转委托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作出的,那么被代理人就不能拒绝代理人的转委托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在将代理权转委托给第三人时,应当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转托代理人指明转托代理权的具体权限范围。如果因代理人的转委托授权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81条的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转托代理人明知授权不明而仍然从事代理行为的,通常可以认定转托代理人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