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2014年离婚了我的前夫,2005年,他的单位募集了钱,输入了数万美元,离婚忘记了这件事,协议没有提到这件事,现在他的单位把这笔钱还给自己,我是指对婚姻法第17条的理解,这笔钱还应该属于我们
更新时间:2020-04-04 11:37:57
问题描述:
你好,我在2014年离婚了我的前夫,2005年,他的单位募集了钱,输入了数万美元,离婚忘记了这件事,协议没有提到这件事,现在他的单位把这笔钱还给自己,我是指对
婚姻法第17条的理解,这笔钱还应该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我们应该平均分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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