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咨询律师,代为申请执行”;是否属于不当行为,是否该承担责任?不需要其配偶签字
更新时间:2019-11-15 16:44:29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是县级信用社副主任,去年,单位委托我出庭参加一起贷款诉讼案件。
借款人A向我单位借款130万元,抵押人为其父亲B(虽然泽有结婚几十年的妻子,但
房产证只有泽的名字,标注为单独所有)。我们之前咨询律师,律师说抵押无效。开庭后法院开门见山说,抵押合同只有泽签了字,但其配偶没有签字,而是泽请了另外一个女人冒充配偶签字,所以抵押无效。于是诱导我和另一出庭人员放弃对抵押人的诉讼,我们听信法院意见放弃了诉讼。判决书书结果显示:信用社主动放弃对抵押人的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单位给我的委托书是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执行”;给另一同事的授权为
一般代理:“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判决后我们没有上诉。现在上级主管部门要问责,听说要我们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的代理是否属于不当行为,越权没?是否该承担责任?(补充:上级在咨询律师后认为,房产为抵押人B单独所有,不需要其配偶签字,原来的抵押是有效的,不该放弃对抵押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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