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综合工时制时公司规定每个月不超过也不低于167小时,请问劳动法或者其他解释有规定这些么,这么做合理么?
更新时间:2019-02-12 11:35:02
问题描述:
你好,我在进入公司的时候和公司签订的
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为标准工时,但由于公司的特殊性公司向劳动局申请了综合工时,我们就按照综合工时的标准来上班,在实行综合工时制时公司规定每个月不超过也不低于167小时,,但是就存在一个问题,比如清明节当天上班,算11个小时,但是在月算工时的时候公司会扣除这11个小时,理由是这11个小时已经算过三薪了,不算工时,但对于员工来说我们就又需要补一个班,即再上11小时班,请问
劳动法或者
其他解释有规定这些么,这么做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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