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案件究竟应当怎样处理,因此不能承担侵权责任。符合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更新时间:2018-12-13 20:12:16
问题描述:
2001年10月,村民田耀丽怀孕后到某
计划生育指导站参加围产保健,并交纳了相关费用,计划生育指导站向田耀丽发放了围产保健手册。田耀丽从2002年的元月28日至同年7月27日共计11次在该计划生育指导站进行检查,胎儿均为正常。2002年8月3日田耀丽产下一男婴,经检查,男婴外生殖器畸形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经市医学会鉴定,结论是:计划生育指导站在提供围产保健服务中有过失行为,但该过失行为与胎儿畸形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这个案件究竟应当怎样处理,实际上是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
侵权责任,因此不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侵权,符合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不构成侵权责任,但是构成违约责任,应当承担违约的
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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