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受害人的损失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应该注意的是,多车相撞事故属一起事故还是多起事故,原则上应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为准。
多车相撞事故中的受害人分别起诉的,如果各受害人的损失总额超过各个交强险赔偿限额总额的,应将各交强险限额总额用完之后,剩余部分按照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在侵权人之间分担;如果各受害人的损失总额没有超出各个交强险赔偿限额总额,则应按照各个受害人的损失占总损失的比例来分配交强险赔偿限额。如果仅有部分受害人起诉的,法院还应通知没有起诉的受害人及时起诉。若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起诉,确实无法通知到所有受害人时,法院可不预留交强险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