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其他人员的回避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