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违法征收土地,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