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不是特指的一个人,而是多人,包括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以及男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3、主体要件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具有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道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同时,本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