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的管辖
更新时间:2009-05-13 19:20:19
问题描述:
各位律师好,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家具的企业,在河南有自己的经销商,我公司产品属于免检产品,但随着08年国家工商总局的文件,免检产品的概念已经不复存在。现在河南项城市工商管理局向我公司发出《听证通知书》,拟将对我公司罚款15万元,理由是我公司销往河南的产品上使用了“国家免检产品”标识。我想请教的是,河南项城市工商局有权对我公司进行处罚么(我公司在成都),他的管辖是否正确?对于这种案件,您能给点建议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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