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我可否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得到一定补偿
更新时间:2009-04-18 10:16:38
问题描述:
03年父母以我名义全款购置住房一套(08年1月开始出租,租金给我父母偿还08年我父母名下购买的一套房产贷款)06年9月与现在的老公相识 07年6月登记结婚 至今借住公公名下的一套住房(当时婆婆让我写了住房说明, 内容是 ....借儿子**和儿媳**结婚居住.) 自结婚时男方辞去工作至今共2年 男方未从事任何工作,每日沉迷网络游戏,生活依靠我的工资维持,婚后男方酗酒,砸坏家中很多物品 其中包括我陪嫁的液晶电视. 半个月前男方向我家人要钱,想购置货车从事营运,我家人没有同意,然后又向我索要我婚前房产的房产证想拿去银行抵押买车,我也没有同意,男方提出离婚!公公让我在一个月内从现在借住他名下的房子搬走! 除了让我拿走我陪嫁的家具家电和赔偿我一台电视外不同意支付任何补偿! 我的问题是 1**我的婚前住房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房租是否应该分给男方 2**在未离婚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继续借住现在公公名下的住房 3**男方沉迷网游,酗酒,辱骂我父母被我录音是否可以算作有过错的证据 4**婚后两年我工作养家,可否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得到一定补偿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