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付有超时限吗?
更新时间:2009-04-16 19:59:49
问题描述:
我的车发生了交通意外,对方撞到了我的车上,但因我车停在路边也占一定责任,所以交警最后判我方次责,不幸对方最后一级伤残,最后经交警协商达成协议,我方需赔对方24万余元。对方在医院治疗期间我为其支付费用4万元。所以最后协商我给对方打欠条20万余元。口头约定在保险赔付后再给其余部分。这是2月23日达成的协议。次日我向保险公司上交了材料,3月18日保险公司又让我补交了一个证明材料。但4月15日我又收到了对方在法院起诉的传票。
理由是对方又需要再次住院治疗,要我方支付事故赔偿款。我应该怎么办?那么大的数额和个
人没有能力承担,而且住院对方花费9万余元中我也垫付了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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