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前妻的要求合法吗?如何才能把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变更为我一人名字?需要什么证据?
更新时间:2009-02-28 10:51:18
问题描述:
你好!我婚前购买一楼房,当时未办房产证.
2003年12月,我与前妻登记结婚。
2004-2005年12月之间,统一办理房产证,单位通知单上要求已婚者提交夫妻双方相关证件,逾期不办后果自负(通知单我已拿不到)。办证时,我声明该房是我婚前购买,要求提交个人证件。办证人员坚持按通知办理,所以我提交了双方证件(当事我前妻并不知情)。
2006年4月,我与前妻感情不和,其间无子女,协议离婚,之后她搬走。离婚协议书上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栏写的是:女方婚前所带物品及婚后衣物归女方所有,其余物品归男方所有。对住房及其它协议一栏写的是:无。
2007年10月,我得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盖章日期分别是2006年6月2日和2007年5月15日。房产证上房屋共有人是我前妻,土地使用证上使用人是双方。
在得到房本后,我多次要求前妻协助把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变更为我个人名字,协商调解无效,前妻以房产证共有人为由,拒绝变更,并要求得到半个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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