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行政案件,黑龙江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更新时间:2009-02-18 12:50:21
问题描述:
我于2002年从工商部门花了68万元买了一处房产,后来我的一个朋友借我的房产证贷款,于2003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过户给给他贷款的人名下。(我和贷款人都没有没有到房产部门过户,只有我的朋友自己一个人在房产部门找熟人办理的过户手续,并且没有交任何手续费用)。2003年-2006年11月期间的房屋管理和收费一直是我和家里人进行,在2006年11月,由于我的朋友贷款没有还清,给他贷款的人将已经过户到他名下的房屋以60万的价格又一次卖给了第三人某某,这次买卖交了交易费3000元,为了达到少交交易费和契税的目的,某某伪造了假的买卖契约,这次买卖交了交易费仅3000元,仅仅交了契税1万元,而且没有进行价格评估。2002年到2006年房价大幅上涨,在他过户完第二天就打出广告要将房产转卖200多万元,我于2006年将房产部门告上法院,申请法院判决房产部门过户无效,在一审二审中,我败诉,我上诉到高院,高院已经裁定发回中院重审。我该怎么办呢?根据这样的事实,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取得?房产部门的过户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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