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按照老的民诉法,对调解书中未约定履行期的执行期限是怎么算的?这个案子在申请执行时究竟有没有超过执行期限?对调解书的执行,法院的裁定是否可以用"不予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听证时,我方应怎样展开辩
更新时间:2008-06-16 12:39:16
问题描述:
陈律师,您好!我公司(原告)与朱某(公民个人,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2006年4月7日经被告所在地法院调解,由被告按期支付货款给我公司(约定了履行期),并由被告将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我公司,如果该债权不足30000元,则由被告补足30000元(未约定履行期).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履行了给付款项的约定义务,并于2007年4月向我公司交付了两张收条,作为履行债权转让的义务.我公司于2007年6月19日依据收条起诉债务人,法院于2007年9月3日作出判决,认为依据那两张收条,朱某对该"债务人"不享有债权,驳回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公司遂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朱某,要求补足3000元,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裁定:我公司申请执行已超过了期限,另调解书中的债权转让权利义务关系不明,裁定不予执行.我公司向中院申请复议,现中院通知听证.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