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争取以下几点:1、截止我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公司从未与我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请公司支付我双倍工资;是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支付双倍工资呢还是从2008年2月
更新时间:2008-05-24 12:01:51
问题描述:
我于2007年9月入职A公司,任职于该公司技术支持部,因个人业绩突出,受到公司领导的青睐,公司于2007年10月对我的工资待遇作了调整,并依此视为转正。
截止我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我在该公司已工作了半年至多,但公司从未与我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因公司业务非常繁忙,技术部当时仅我一人,工作量也非常大,在这接近半年的工作时间内,我很少休息,平时晚上也经常加班,星期天也很少休息。我曾向公司提出过加班费的问题,但公司对于我星期天的加班象往常一样只发给我单倍加班工资,国庆节的加班也只发放了我双倍加班工资,平时工作日每天晚上的延时加班从未考虑,也从未给我调休。
该公司每个月25号结算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工资,并于下月5号发放上述时间段的工资,但是截止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公司未支付我自2008年1月26日至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且2007年11月26日至2008年1月25日这期间的工资也一直拖欠到2008年3月19日才发。虽然我与该公司未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但是我自2007年9月就与该公司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到2008年3月16日。2008年3月16日,我向该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关系申明”,申明从即日起解除与A的劳动关系,解除缘由是因为公司不能及时足额支付我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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