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作法是否合法2、我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威胁3、现在应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8-05-13 17:19:09
问题描述:
我女朋友的公司调整工作时间,从12:00-22:00,这样每天就是1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并且一个女孩子晚上那么晚下班,我也不放心,我不想让女朋友继续做了,但是她说公司规定,要辞职要提前半个月打招呼,我又不想她每天那么晚下班,所以发了一封邮件给她的老板,内容是最新的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规定,并说明情况,她老板竟然说我威胁她,并不给发这个月的工资。
信上的内容是:
“陆阿姨:
您好!
我叫***,是***的朋友,我写信主要是因为她的工作时间的问题。
新的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如下: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所有的规定上面写的清清楚楚,那王亚芹今天的工作时间是12:00-22:40,不用我说你也知道是多久了吧,其实有好多事情是可以在工作时间范围内做的,就像下午比较闲,到了晚上才扫描那些图片,这只能是说你时间安排的不合适,没有必要非要在晚上做,而且她现在还小,晚上上班我很担心她的安全问题,但是她坚持要做完这个月,说是你们有约定,如果辞职一定要提前半个月说清楚,但是您现在的情况明显示违反了劳动法,我希望你尽快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或者调整工作时间,如果在这样下去我要去投诉您的。她明天会跟您说辞职的事,我希望您好好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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