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40年的工伤工资。形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困难要求享受退休待遇?
更新时间:2008-05-04 13:57:00
问题描述:
刘**男 1973年生 案由不服强制工伤退职决定,恢复工伤(退休)待遇,补发40年的工伤工资。 1956年被录用工作测量工人(三级工人)1959年野外测量回单位,乘汽车下车时身上背测量工具仪器,从汽车上摔了下来,致使右腿关节骨折,右臂肘关节错位,虽治疗最终留下了残疾,形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962年矿方按老弱工人强制办理退职回农村,当年26岁。 1966年6月国家经济好转,要求回矿上班,但是矿方以残疾为由拒绝上班。推倒山西天镇民政局办理社会救济费但拒绝办理。 1974年上访
怀安县民政局给19元的社会救济,到1976年停发,1978年上访又开始发,1981年停发一直16年,1997年再次上访又发给19元的生活费。现在和我爷爷同种的退休工人能领到1000多,而爷爷才500-600 而现在老人由于儿女经济 困难要求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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