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在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的法医鉴定,结果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其右膝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对于此事本人希望法律采取相对措施,将他人进行刑事责任处罚。在给本人在受伤期间的损

更新时间:2008-03-03 13:47:48
问题描述:
您好! 我是李**(男,30岁,山东临沭县人),本人于2006年06月24日在南京恒基二手机市场门口,因手机纠纷被刘太平(男,43岁,四川泸县喻赤镇远大煤矿)打伤。造成右腿膝盖骨折,面部及颈部多处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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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明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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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03 13: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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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书已经拿到,结论是:外伤致右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右侧颧弓及上颌窦前壁骨折,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
如果是协商的,赔偿金额可以是你们协商的任意金额.具体赔偿标准,可根据你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的费用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调解时间每偶具体规定,你可以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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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书已经拿到,结论是:外伤致右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右侧颧弓及上颌窦前壁骨折,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
您好! 请参考如下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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