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他们应该怎么向医院争取提高自己的工资待遇?即工资应随工龄和职称的变动有相应的增长,效益工资的发放比例应得到相应的提高。如果医院不同意这些要求,合同
更新时间:2008-02-02 14:28:29
问题描述:
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注意些什么?
我妻子于2004年8月进入彭水县人民医院担任护士工作,按医院的规定,是作为院内招聘(即所谓的“临时工”),工资水平由医院制定,并且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前两天才通知签合同.在已经工作的几年中,医院对她的工资是固定的,不会因工龄和职称的变动而增长.每个月的效益工资按所在科室人均数的25%领取,没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像她这种情况的在全院共有40余人,其中在本院连续工作时间最长的达17年以上。在医院制定的劳动合同上,医院承诺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补缴签订合同前工作工作期间应缴的养老保险。但在具体的工资待遇方面,医院要求填写“按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对填写了“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的一律发回重签。由于医院的分配方案是在每年的三月份制定,在2008年方案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医院要求按2007年方案执行。而2006年和2007年医院对招聘护士的分配比例均是:中专学历按科室人均的25%,大专学历(未通过人事局的)按科室人均的30%,大专学历(通过人事局的)按科室人均的35%。除此之外,在逢年过节医院发放节日奖金时,这批工作人员的所得也只有“正式工”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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