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8-06-21 19:53:03
问题描述:
2008年2月21日,我表姐开车在京承高速进京方向上与一内蒙古牌照的大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坐在副驾驶位上的人),两人重伤(司机和坐在司机后座上的人),现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定则,我表姐占70%主要责任,对方货车占30%次要责任,死者是我母亲,因为顾及我和我表姐的亲属关系,我在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初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对方车主,按照当地的赔偿标准,我应得的赔偿金为10万左右,并没有超过交强险所规定的赔偿限额,可昨天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经下来了,判决对方车主只按照责任百分比30%支付赔偿,并没有说明对方保险公司应该的赔偿,法院的理由是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下达执行修改后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通知,河北也没有 案例 ,他只能按照以前他判决的案例标准来判决,如果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市中级法院上诉,我想问如果我上诉,能改变原判吗,上诉时要不要把对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我可以在北京起诉我表姐和我表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吗?希望您能在百忙中帮我解答,谢谢!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