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中试用期和实习期的期限为多少?
更新时间:2008-05-23 11:05:26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8年1月招入本公司,招聘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月薪为700元,试用期满后月薪为1680元,到2008年3月进行了公司的试用期满面试,顺利通过。至2008年3月,公司又附加了9个月的实习期,实习期工资为1300元的约定。
至2008年3月,本人试用期即满。按上述约定,应该从3月份开始按1300元标准计发工资,可到4月份本人月薪仍然还是试用期的月薪700元标准发放。
我是快毕业的大学生想咨询一下向我这样的案例,公司是不是违反了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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