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亲去世后,从法律上来讲,我是否可以完全继承此房2.公证是否有失公平3.如在获得此房的基础上,是否能再与姊妹共同继承父亲的遗产10万元
更新时间:2007-08-20 10:11:38
问题描述: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遗嘱继承的问题
父亲在机关工作,有五子女.1987年房改,机关福利分房购入3室1厅房,共交9780元
1990年母亲去世,2001年,机关再次福利分房
将原3室1厅房收回,分于父亲4室2厅2卫房,并将9780元抵入,另加30000元.
2003年父亲在我和妻子的陪同下立下遗嘱并公证
遗嘱内容如下
本人是**单位离休干部,现居住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路19-*号2楼4号是**单位的住房,
已购得住房产权,单位现在正在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由于自己年事已高,老伴已经去世13年了,我们有5个子女,其中4个在汉工作,均有住房.我的次子陈平原在江汉油田工作,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汉无住房,并已与我同住17年.本人自愿立遗嘱在百年之后将我的现住房遗留给陈平继承.(另注:此房购房款已由陈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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