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如果请求法律援助,需要那些证据?
更新时间:2007-03-02 13:47:37
问题描述:
2004年10月份我受宁波经济开发区一家港资公司聘请,进入公司做技术员,当时没有签定合同,只口头协定:公司包吃住,基本工资650元,社保补贴100元,岗位工资750元,效益工资750元,3个月后社保补贴变为150元,每个月公司就会把我的基本工资和社保补贴打入我的银行工资帐号,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1500元在公司财务部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后来为应付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象征性的签了份合同,工资方面只有650元的基本工资和社保补贴,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并没有书面说明,我签完字后公司拿去签字,到现在也没有见到合同,但工资照发到2006年12月份,2006年底由于我部门的效益不好,全部员工调往另一部门工作,当时口头约定:工资性质改变,待遇不变,原部门有生产任务就回去,所以工资照发到2006年12月份。2007年2月份我请假回家,春节后来到就没让我们上班,3月2日公司领导找我谈话,说不再聘用我。而且2007年1月份的工资还要按另个部门的工资待遇发放,只有1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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