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番禺*行违反《*业银行法》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二十九条中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泄漏我的信息(包含我的姓名,住所,联系电话,还贷记录)给**行信用卡部。我要求番禺**行就违规披露储户信息书面承认错
更新时间:2007-02-27 09:23:27
问题描述:
1。 2005年12月,广州市番禺区*设银行未经我同意擅自将我在改行开设的用于供楼还款的帐户的信息披露给其信用卡部,银行工作人员电话推销其双币种龙卡信用卡,在其再三保证打电话就可以销卡后我答应对方送卡上门。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让我签收,没有认真看印在背面的领用协议。(其中有一条在持卡人未能如约履行还款时银行有权将持卡人在建行开立的其它帐户的存款或者抵押物用来清偿。这是最近我要求银行传真协议给我才看到的。)
2。2006年3月18日,我的信用卡遗失被人盗刷近四千元人民币。四月份帐单里面,我只归还了我自己消费的600多元后,对3月18日当日被盗刷的近四千元我拒绝归还。当时工作很忙,银行在我表示拒付之后也未建议我报案。之后一个月银行委托的律师致电,我详细告知我的情形,并向其咨询银行会怎么处理这样的纠纷。律师说银行也没办法,只能把我上黑名单。之后我一直以为该纠纷已经结束,我已上黑名单。
3。2006年10月底,我存入番禺建行4000元用于当年11月和12月的供楼还贷。当12月底准备再次存钱用于2007年的一月和二月供楼还贷时发现有一笔支出是龙卡信用卡扣款4000余元。经与建行信用卡中心沟通才知道是强行划扣还信用卡的欠款。后来在我要求下,调不出我的信用卡申请表,才发来当日快递公司送卡时让我签收的单背后的领用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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