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在能根据上述情况,反悔那份存在财产欺诈的离婚协议吗?隐匿和未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能重新分配吗?孩子的抚养费能以前夫的固定收入的20%30%给付吗?
更新时间:2007-01-26 14:46:27
问题描述:
因感情和经济方面的等原因,2004年11月30日,与前夫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为让前夫同意离婚签字并希望能尽快跟他脱离干系,在前夫的胁迫下,我签下了他起草的极不公平并存在财产欺诈的离婚协议。从2005年8月起,我女儿(今年6岁)的抚养费从协议的250元更改为300元/月,说实话,这点儿钱根本不够一个生活在城里的孩子开支的!他做为一名大学教师,除了本职工作外,同时在四川师范大学兼职上课,在内江和成都都跟人合伙开美术培训班,成都现在两套住房,其中一套每月租金上千,内江的一套住房也以300元以上租金出租的,另外在家族开的网吧还有股份。月收到均达5000-6000元以上。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孩子的抚养费,我要求增加到600元一个月,他不同意,因不愿出这几百元生活费,竟想跟我争孩子的抚养权了。从2006年11月至今没给一分钱生活费。另外,2004年12月3日他拿着离婚协议到分给我的那间门面,跟租房人谎称我欠他的钱,将2005年全年的房租收了。我现在才发现了这张房租协议;我又发现了一本离婚前开网时的部分记账本,据我查了一些法律知识,离婚前他买的保险也算夫妻共同财产吧,还有16000元的股票还在他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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