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起诉状只请求判我返还建房出资款5万元,法院判决房屋共有,我占23,原告占13份额,合理吗?2.我认为,新旧房的房产证写的都是我名字,二女婿只是有部分钱,我是房屋的产权人,有法律依据吗?3.
更新时间:2006-12-21 15:03:34
问题描述:
1996年,我买得房屋一间(3.5万元,约40平方米),独自居住。99年,几个女儿和我口头协商,二女儿出资2万元,小女儿出资1.2万元,我出资1.2万元,拆掉旧房建三层半楼房(不包括装修)。我和小女儿把各自的建房款交给二女婿(没要收据),委托二女婿代买材料及监工。2000年初房屋建好,我、二女儿一家三口、小女儿一家三口入住。我几次要求二女婿公布建房费用,但二女婿一直都没有公布。2006年4月二女儿、二女婿要求搬出去住,才公布建房费用(没出示票据),要求我返还建房款5万元,还要增值钱。二女婿认为,他手上有建房的票据。我认为,自己是房子产权所有人,建房前建房款是透明的,二女婿在建房过程中和建房后直到今年4月都没有公布建房款,一公布就说自己出了5万元。我接受不了。二女婿说要打官司。 二女婿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我返还建房出资款5万.二女婿只承认我及其他女儿出资26900元,他说他出5万,建房总造价他说76000元.法院评估该房总价13万元,其中土地63000元,建筑68000元.现法院判决房屋归原被告共有,我占2/3,他占1/3份额.判决书上还说,经查明,建房中原告出4900元,承认我及小女等出资26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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