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希望你帮我出出主意。万分感激!1、我是应该主动去注销分公司还是不办理年审让其自动注销?2、如果不注销分公司,那个人还在广东地区经营这个项目的话,发生事故我有责任吗?3、我已向国
更新时间:2006-12-18 15:52:34
问题描述:
朋友于2005年6月租了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一民房作为吉林省某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总公司的法人是他姐姐),并以外地人在本地注册公司手续烦多为借口要求我做分公司的负责人。由于我对《公司法》一无所知,更不想牵涉这类事情,婉拒了。后来朋友多次找我,并以给予分公司10%的股份为利诱,让我懵懵懂懂地做了分公司的负责人。
之后,他以发展分公司的业务需要为借口三番四次地找我借钱,并承诺一定会如期还钱给我,同时还再给我分公司19%的股份(我当时还不知道分公司不存在股份之说呢)。看在朋友一场,我想帮他一把,就四处向身边的朋友借钱给他(一共是13.1万元人民币)。
可是,在后来发生的很多事情中我发现有诈。于是,在2006年1月我提出更换负责人,但他不予理睬。后来我又多次强烈地反复要求,他仍然不理睬。无奈,我只好联系总公司,他姐姐开始说好的好的,但后来连电话也不接听了。这时,我已意识到这是一个骗局了,再加上第一笔借款已到期,我就向他催还借款。结果,不出所料,他开始说迟一点给我,后来就玩失踪,最后我找到他了,就开始不认帐,说钱早已还我了,只是我没把借据还他而已。气得我七窍生烟!万般无奈,我只好把分公司的所有证件以及公章于2006年6月份全部带走,并以注销分公司为由撤销了所有银行的帐户,同时退掉了出租屋,然后要求他还钱给我并更换负责人,否则就把分公司注销,想不到他说:“好呀,好呀,有本事你就注销吧!”就这样,我们彻底反脸了。
在我办理注销分公司的过程中,想不到手续烦多,还要我出一大笔钱(两年的财会报告费、登报费和手续费),少说也要几千元。我现在因为他不还钱给我已负债累累了,哪有能力再掏这么一笔费用呢?!
我陷入了困境,很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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