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1有没有未满6个月不能按照劳动法的条款办理。2劳动时间应从何时算起,是按照合同还是按照劳动手册提交的日期,3在和当地劳动部门咨询时给出答复为要看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有效与否是怎么样
更新时间:2006-11-19 20:07:15
问题描述:
公司现无故裁员,口头上说是因经济原因,按劳动法规定企业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现公司不愿意支付,理由是我在公司工作未满6个月,不能纳入以上条款进行赔偿,但是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是于2006年4月20日签订的,其中还不包括3个月的试用期,公司方面坚持工作时间应该从我交纳劳动手册的日期,也就是2006年7月算起,不按照合同上面写的日期,说我是刚毕业的学生,在交纳劳动手册之前都不算是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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