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来单位6个月未曾签劳动合同,是否此协议即是合同?我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未订立劳动合同,因合同应经过北京市人事机关的认定。另,十万是否合理呢?根据北京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订
更新时间:2005-10-15 17:47:51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因我对一些事情有很大困惑,故冒昧给您写信,希望您在百忙之余能指点迷津。事情是这样,我于2005年3月毕业,事先与一家单位签署了高校毕业生三方协议,约定服务期5年,违约金每年2万,共计10万。5月来单位上班之后,至今未签正式劳动合同,不过四金及户口都按协议办妥。但半年来发现与想象差别较大,与面谈时所了解情况大有不符,因而萌生去意。就业协议书规定:“第七条:协议的终止)乙方到甲方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订立后,本协议自动终止。”我认为此协议并非合同,仅是限制是否来单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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