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对著作权不了解,所以关于第三条规定的“乙方拥有著作权”我一直理解为前提是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其实也就是关于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前提也是在四年有效期内。)但最近翻阅资料才发现著作权
更新时间:2006-09-10 21:38:31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于今年四月与一家图书公司签定了签约作家合同,其中规定我有义务每年为该公司提供两篇长篇小说,合同签定已经四个月了,但是关于小说的著作权我却突然产生了疑问。 合同相关条款如下(甲方是我,乙方是该公司): 3、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每年要求甲方完成不多于两部长篇小说创作,乙方拥有著作权。 4、 双方确认,在合同生效期内,乙方对于由乙方出版的甲方创作的小说的中文简、繁体字本、翻译成其他文字和电子、网络版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连载发布、电子书下载、手机阅读、短信、彩信、IVR、WAP等形式使用作品)、影视改编权(含使用权和转让权)等各项作品相关衍生权利是独占性的。与甲方无关。 以前对著作权不了解,所以关于第三条规定的“乙方拥有著作权”我一直理解为前提是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其实也就是关于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前提也是在四年有效期内。)但最近翻阅资料才发现著作权的转让是不需要期限的。我想请问,这份合同的意思是否有不合理或矛盾之处?是否如我所理解的“著作权转让只在合同有效期内”?我有无要求修改合同的权利?(因为我已经签下了该合同。)对于他们在四年内独占小说的衍生权利我是可以接受的,但我实在无意永久地将作品的著作权交予他们,我希望可以要求修改合同,但不知是否可行。诚恳等待您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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