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有证据证明这3万元不是自己所用,而是用于工作之便.我们该用什么方式将此事说清?说出此事的话,我老公是否属翻供?另外对那两家(一同出去游玩的)有何影响?
更新时间:2006-07-16 07:57:27
问题描述:
我老公原任内燃机车厂下属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多经公司财务科长,为便于与大厂(内燃机车厂)结算,我老公于1999年10月在财务上提取了3万元备用金,用于请内燃机车厂总会计师及财务科长两家(我也参与)到昆明游玩,由于个人大意,此款一直拖到2001年2月(调离本单位前)才在财务上结算,因当时这3万元是以业务费的形势,检察院追问我老公这笔钱的去向(有领导签字),考虑到此事时间太长,担心没有证据能证明,我老公就在检察院里编造了其中2万元送了自己弟弟,另外1万元自己用了,我老公现在取保候审在家,回家后设法找到了当时出去玩时的机票 门票等(保存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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