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剥夺村民代表的权利,违反了条例应追究责任吗?
更新时间:2006-07-12 21:31:40
问题描述:
1、在成立第三届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某某同志,无依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论决定聘用,未通过聘用,05年工作村会计,06年之后又工作村出纳,及已领取工资、奖金、待遇,应违反了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第四章村务管理具体方法第十二条第四点及第五章村务管理人员教育管理第二十四条。并某某同志又为是保管某村委会公章的人,也是无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更加应违反了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第四章村务管理具体方法第十七条。 2、村委会主任租出村集体物业厂房、承包土地签订合同、借贷款一此重大事项,也是无及时召开(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应违反了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第四章村务管理具体方法第十七条及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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