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在法律适用方面究竟是适用《合同法》还是《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会计法》?(2)单独适用合同法而言,是否能适用《合同法》第六十条中的附随义务和九十九条中的法定债务抵消原则?〔3)
更新时间:2006-07-09 00:47:32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2003年4月我与出租方签订了六年的租用厂房协议,交纳了两万元的租房押金,并每月按时支付了租金,但我向出租方索要租赁发票遭到拒绝,其原因是合同未约定。因出租方始终未开具发票,我无可奈何,从2005年12月开始拒付了三个月租金。今年四月出租方以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依合同法94条227条规定,判决解除合同关系。我很困惑,合同未约定谁开发票但税法有规定谁承担开发票的义务,我拒付白纸收据为何违反了合同法?出租方不开发票违法在先,难道这不是拒付的正当理由吗?《税法征管法》二十一条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国务院《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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