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规定的保密协议中的第5、6条是否合法。法律上对于汽配行业对于这方面问题是否有详细的规定?2、如果合法,对方收集证据的来源于哪里?有没有办法反驳?3、我离开东启之前,他们已压了我¥6300.00风
更新时间:2006-06-14 13:02:05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2.10-2006.2月期间在温州市东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任外贸业务一职,该工厂经营汽车零部件的制动系统配件生产形企业。然后本人在2006.3月离职并在浙江宝力华进出口公司任职,也任外贸业务一职,该公司经营所以的摩托车和汽车零部件产品贸易型企业。在本月12号我收到东启公司来函,函内容为:叶海先生,根据你与我司自愿签署的营销保密协议第5条和第6条款规定,在你聘用合同期满三年内不得在生产我司同类产品或者与我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不得将我司的营销市场和客户泄露给生产同类和有竞争关系产品的其它企业。现获悉你目前从事的工作已经严重损害我司的整体利益,并且违反了与我司签定的保密协议。根据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我司决定对你进行违约处罚,并正式警告你自收到函之日起中断与我司的所有客户联系,同时将保留对你起诉的法律权利。其违约责任规定为: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取消收回有关待遇。2、乙方若违反次协议部分条款,给甲方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将要求乙方赔偿2-5万元。3、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的经济损失。4、以上所有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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