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处理对吗?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吗?
更新时间:2006-05-21 14:28:16
问题描述:
2002年某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将本村的300亩芦苇洒洲承包给了两个个人,其中一人为外村的村民。合同约定:1、面积300亩,2、承包经营期限25年,3、承包费40万元(亩承包价格约合53元/亩)。其承包的价格在当时是50——80元/亩,是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承包合同签订后,村民反响十分强烈,要求重新发包,新的村、支两委召开了党员、村组干部、社员代表会议,宣布了芦苇承包合同租期不变,承包费50万元,重新发包的方案。承包人当场反对,后经镇政府出面协调,在原承包合同基础上加价5万元,但承包人没有履行。后来经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双方一致未达成协议。于是,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以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在诉讼期间,该村220户农户联合署名上书法院要求收回芦苇承包经营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人已经履行承包合同有四年,现在价格确实比当时价格发生了很的变化,但为了维护农村承包关系的稳定,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结合该村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布的承包方案,考虑现在的市场价格(2005年200——220元/亩),对承包合同的价格进行了调整,将承包费调整为53.5万元(即71元/亩)。没有支持村民及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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