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您的一位校友,现在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攻读博士!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黄**与石板医院医疗纠纷的事情经过: 2005年10月27日(农历9月25日) 早上8点左右,黄感觉心前区疼痛不适.自己步行到离家十米的石板医院看病,接诊的是黄**医生,他简单问诊后说诊断不明确,叫黄到别的医院作检查后再回来看(但并未说做什么检查),黄回到家里,约半小时后感觉还是不舒服,遂又到石板医院就诊,接诊的依然是黄**医生,他根据黄发病前一天饮过酒,考虑心前区疼痛为饮酒引起的胃食管疼痛,给予青霉素,6542等药物静脉滴注.开处方后,黄自己去划价并将药取到注射室给陈*护士配药,陈*叫她的丈夫张某(该人为宋河轻机厂职工,经常在该医院玩,但无任何医学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给黄做了皮试,此时医院里有职工问过黄说那里不舒服,黄说心里疼,并作了将手放在心前区的手势.(陈**在黄死亡后也是这样描述的).陈*安排黄在注射室门口的椅子上坐下并给黄打针,同时黄的妻子申**回去拿钱付药费. 约5分钟后,申**听到旁边医院里一声尖叫(为陈*的声音),申**,敢紧跑出来,看见黄已倒在地上,陈*正在拉黄.申**和黄**医生也赶了过去,将黄抱起房在长椅上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赶来的汪**医生参与抢救,按照过敏性休克的抢救方案进行抢救,约10分钟后宣布黄死亡. 事情发生后医院方认为没有任何责任,没有给家属任何解释和交待,没有进行任何赔偿和精神安慰,也没有及时上报县卫生局,病人家属自己向县卫生局医政股反映,但医政股的一位女同志说要找罗店镇卫生院,但该卫生院不管.病人亲属十分愤怒,将尸体抬回医院以示抗议.后来病人家属再次联系县卫生局局长,在查证后纠正了医政股同志的说法,说只有荆门市卫生局才可以有处理权利,但可以派人协商调解,指示分管的李局长和医政股的同志到现场处理调解. 死者家属认为一个活生生的人自己步行到医院看病,却突然死在医院里.接诊医生在第二次接诊开处方前没有进行听诊等体格检查并妄自揣测为胃食管疼痛,在病人主诉为心前区疼痛的基础上没有考虑心血管疾病但给予错误的治疗.存在严重的误诊和错误处理,导致病人死亡,应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管理极为混乱,存在严重的非法行医活动,与病人的死亡有一定的关系.并且在事情发生后,没有行使医院应该的义务(及时向上级部分报告并妥善处理事情).在卫生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医院赔偿死者三万零五百元,死者家属及时火化安葬尸体.双方保证以后不发生任何纠纷.关于饮水纠纷的事情经过: 医院与黄家互为邻居已有十七年,关系一直很融洽.医院挖了一口井,并将井水抽压到屋顶的储水池以供全医院的职工饮用,由于两家关系很好,黄家自己购买水管将水接到自己家里,以作为生活用水,到目前已用此水十余年.2005年医院买断(由医院的六位职工合资经营)后,黄家依然用此水作为生活用水,医院没有提出任何要求,两家仍相处融洽.黄死亡后,两家因医疗纠纷而断绝来往.黄家家中现有年过六旬的父母和两个小女孩,其中父亲右手残疾,已失去劳动能力,两个小孩一个为11岁.另一个只有1岁.2006年4月1日,医院在没有给黄家任何通知和解释的情况下,私自将黄家的水管割断,中断其生活用水.黄的胰妹申**很气愤,在与医院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凿开医院的封闭水井,与黄的大女儿黄*将粪便倒入井中(医院当时有人在现场),导致医院职工也无法用水.医院报警后罗店派出所调查后作出了如下调解:罚款两百元并负责将水井掏干净,医院应提供饮水给黄家,但要收取适当的水费.当时医院说要回去与其它职工商量为由没有签字,派出所说等他们医院签字后再实施协议,4月25日罗店派出所通知申**26日到罗店派出所再次协商,申三桂于26日上午按照要求到罗店派出所协商.与此同时黄的父亲在村支部书记的建议下同意并请人将水井清理干净了.当日下午,罗店派出所认为申**应该主动找医院,拖延处理为由将申**进行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