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和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2、我通过何种途径才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05-09-21 18:04:31
问题描述:
2001年7月我与前夫按揭贷款购房(10年),房产证名字是他的。我们于2003年4月协议离婚,住房归我所有、女儿由我独立抚养,他不承担任何责任。2005年5月底我一次性将房屋余款付清。在我到银行和产权部门办理取消抵押登记、把房产证变更为我的名字时,银行认为我提供的离婚证书和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我找他本人来签字或提供法院判决书。我多次找他到银行给我办理相关手续,他以种种借口拒不办理。我到法院起诉他,可是法院不给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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