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如下困惑,望赐教:1、学校统一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效力?其效力应该只是要求我如果按协议约定的条件毕业,我有义务去用人单位按时报到。我按时去了用人单位报到,我已经完成协议的约定。
更新时间:2005-09-17 08:10:36
问题描述:
我2002年7月从贵州工业大学毕业,4月份与贵州遵义一家国有航天企业(以下简称QJ厂)下属控股公司(以下简称CL公司)签定了学校统一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毕业后去该单位工作。7月到CL公司工作后,一直不与我们(我以及其他几个一批进入该单位的同事)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口头约定半年试用期,然而七、八个月里一直没与我们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我曾经向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国江南航天集团,简称○六一基地)举报过,我得到纠正。我于2003年3月中旬提出书面辞职到CL公司人事部门主管处,并亲自送达QJ厂人事主管。QJ厂人事主管要求我赔偿4000元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辞职相关手续。我觉得很不公平。2003年3月底我离开了原单,回到了重庆。因为辞职手续未办理,我于2003年4月初再次去原单位交涉,仍然要求先交违约金再办理,户口和档案一直留在该单位。后来,原单位给予给我寄来了一封除名处理前要求回单位的通知书。至今未收到除名通知书。 2004年QJ厂破产,相应关系转入CL公司。 现在2005年8月,我想取回档案、户口,电话联系原单位,仍然要求先交违约金(2000元,说是公司招聘我向学校的支出费用)再办理书面辞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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