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认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校方免除了他应有的责任,加重了我的责任,并排除了我的主要权利,并且在签订协议时显失公平及误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能解除或撤销与校方所签的就业
更新时间:2005-08-18 17:02:59
问题描述:
本人因毕业后没找到工作,于是到成都五月花计算机学校报名就读了某电脑就业班并且签了校方所谓的<<就业班培训及推荐就业协议>>格式协议书;学费共计3660元,学期8个月,共有11门独立课程.校方承诺学员达到校方的就业条件后,保证学员的100%就业.现在,我已经自己在外边找到工作,并已经开始上班.我在该电脑学校只上了一门课程,因此我向校方提出退学退换剩余学费,终止所谓的\"协议\",但校方拒绝退费.其声称\"协议上有一律不退费的规定且这份协议的范本已由蜀都公证处公正\"所以不退还我剩余学费.我想说明的是:在报名的始末,校方极其工作人员一直没有提醒我有这种规定,也没有对\"协议\"规定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并且他们一直避重就轻,吹嘘他们学校,极力诱导我交费,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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