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求延长对不动产的延期期限,是否每隔一年申请一次?望您在百忙之中抽空予以解答,不胜感激!
更新时间:2005-08-14 18:48:29
问题描述:
我有一位朋友,前两年做生意时,别人欠下他五十万元债务,并打下欠条。去年三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年十月法院缺席判决胜诉,目前我的朋友已查实债务人的下落及他在外地的财产,并于半月前向法院提请立案,申请执行,法院已受理,但至今尚未得到法院的回复。请问这种情况法院是否存在一个执行期限?我们该如何做? 此外,有关最高法院2004年10月26日《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九条该如何理解: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