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场规定出差费用要求出差员工打借据是否合法?因当时费用已走成本报销,商场是否有权扣除?2、商场以我在商场工作未满五年为由扣款,我于2002年初请长假期间是否算是在商场工作?2、我打的借据目前都应为
更新时间:2005-07-29 12:59:52
问题描述:
我于1998年6月应聘至盘锦兴隆大厦做业务经理,交纳担保金(收据上写“股金”)5000元,2002年3月请长假,2004年9月辞职,1999年3月商场下发文件要求每位业务人员省外出差回来必须向商场打借据方可报销相关出差费用,且当时文件规定此款视业务人员在商场工作年限按比例承担费用,员工在商场工作满五年后借据可作废。因不打借据不予报销,故1999年3月--2001年期间共计向商场打借据6张,计3000多元钱,且借据上注明“此据五年后失效)。2004年向商场辞职后,要求返还5000元股金,商场以未工作满五年为由要将3000多元借据金额全额扣除,当时要求商场出据1999年3月前公司文件,商场无法提供,并建议我可否执行1999年8月公司文件(按80%的工作年限次方)承担费用,且2000年以后还要全额扣除,共计2500元左右。本人未同意。我认为因借据是为商场出差(进货、考察)发生,由个人承担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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