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想问的是:我是否可以认为开发商在6月15日通知我去收楼时(有收楼通知书为证),就等于间接承诺开发商的产品(房子)已是合格产品,除了产品本身无问题外,相关合格证件已取得。那么后来因无证件导致我无法
更新时间:2005-07-15 20:27:38
问题描述:
您好!打扰您了。我想咨询一下,我今年初购买了一套住房,本来应该在今年5月30日交楼,后因雨天较多推迟到6月15日起开始分批交楼,我是6月15日收楼的那批.但由于开发商至今还没有办好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经建设局验收合格的证件),以及消防验收合格证和用水用电永久证明等证件,是故我一直都没有收楼。由于对该楼盘比较失望,现在我想退房。当初购买合同上写明:如开发商逾期60日交楼,我就可以退房,并可获得一定的违约金。但在合同里也有一条:开发商已在合理时间内报送文件到相应政府部门审批,因为政府部门办公时间的原因,导致逾期拿到证件,不为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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