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回想起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笔录时,我从没认订过是我将其踢伤,办案的警官也从没说过我要对那个人所谓的伤害要进行赔偿。但我担心的是在结案时签署的那份协议中只仅写明我不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提到
更新时间:2005-06-01 13:17:29
问题描述:
我与一个曾有过业务往来的人就个人劳务费的问题发生了一些口角,那个人便当场用茶杯将我鼻骨打断并伴有头部大面积血肿(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上限)。打我的那个人谎称我在搏斗过程中将其阴部踢伤,(从派出所办理此案的警官那里得知打我的那个人做法医鉴定,结果说他没事)。然后,便让我在一份手写的协议书上签字并按手印结案了(内容大致为:打我的那个人赔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000元,我将不再追究那个人的法律责任。) 但事情结束不久,打我的那个人便打电话给我说他现在阴部的最终医疗检查结果出来了,说需要住院做手术让我赔偿他的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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